试验信息
试验分期:Ⅱ期
药品名称:注射液QLS31905
适应症:CLDN18.2阳性晚期胆道癌
患者画像: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复发/转移性胆道癌,包括胆管癌(肝内或肝外)和胆囊癌;队列1和队列2:既往未曾接受过任何系统抗肿瘤治疗的;队列3:既往仅接受过用于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复发/转移性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的(治疗方案需包含吉西他滨)胆管癌(肝内或肝外)和胆囊癌,肿瘤组织样本免疫组化CLDN18.2阳性的患者。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注射用QLS31905联合化疗±QL2107用于治疗CLDN18.2阳性晚期胆道癌患者有效性和安全性的Ⅱ期临床研究
主要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75周岁(含两端值),性别不限;
2、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1分;
3、预期生存期≥3个月;
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复发/转移性胆道癌,包括胆管癌(肝内或肝外)和胆囊癌;
5、1)队列1和队列2的患者既往未曾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的任何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靶向治疗、化疗、免疫治疗等;对于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阶段的系统性治疗,疾病复发或进展时间需在末次给药后≥6个月;
2)队列3的患者既往仅接受过用于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的一线系统性治疗且治疗失败,且该治疗方案需包含吉西他滨。治疗失败定义为治疗过程中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不耐受(需有书面记录)。对于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阶段的系统性治疗,疾病复发或进展时间需在末次给药后<6个月的视为接受过1线治疗。
6、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对于只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且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任何局部治疗的受试者,该病灶须在既往局部治疗范围外或必须在治疗后出现有记录的疾病进展;
7、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 免疫组化(IHC)检测方法确定为CLDN18.2阳性,阳性定义为免疫组化法(IHC)染色强度≥2+的肿瘤细胞数≥1%;
8、首次给药前7天内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药、升血小板等);
主要排除标准
1、壶腹部癌,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为小细胞癌、神经内分泌肿瘤、淋巴瘤、肉瘤和/或粘液性囊性肿瘤的胆道肿瘤;
2、首次研究给药前5年内患有除胆道癌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已经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或乳腺原位导管癌除外);
3、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异基因骨髓移植或正在等待预计研究期间接受器官移植/异基因骨髓移植;
4、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化疗、放疗、局部治疗、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和/或疼痛的姑息性放疗;
5、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毒性反应未恢复到CTCAE v5.0标准评价≤1级,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或其他研究者认为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反应;
6、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并使用了干预性措施(如药物或器械);
7、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静脉置管)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8、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了减毒活疫苗接种或预计研究治疗期间进行减毒活疫苗接种;
9、既往接受过靶向CLDN18.2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单抗、双抗、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免疫疗法(CAR-T)或抗体偶联药物(ADC)等;
10、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或预期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每天>10 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甲氨蝶呤、沙利度胺等),但允许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使用生理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即每天≤10 mg的强的松或等效剂量)替代疗法治疗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允许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使用糖皮质激素,允许使用糖皮质激素预防造影剂过敏;
11、首次研究给药前2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自身免疫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心肌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除外:使用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使用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治疗的I型糖尿病,或仅有皮肤病表现的白癜风);
12、既往发生过抗体类药物或免疫治疗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或对抗体类药物或免疫治疗不耐受,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过敏反应、≥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曾因任何级别的irAE而终止免疫治疗;
13、既往曾接受过吉西他滨和/或顺铂治疗且出现治疗不耐受(仅适用于队列1和队列2);既往曾接受过奥沙利铂和/或卡培他滨治疗且出现治疗不耐受(仅适用于队列3);
14、吞咽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吞服卡培他滨(仅适用于队列3);
15、既往对QLS31905、QL2107或其他大分子蛋白制剂、吉西他滨、顺铂的任何成分或辅料过敏(仅适用于队列1和队列2);既往对QLS31905或其他大分子蛋白制剂、奥沙利铂、卡培他滨的任何成分或辅料过敏(仅适用于队列3);
16、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17、营养状况不佳,体重≤40kg或体重指数(BMI)<18.0 kg/m2;若经过对症营养支持且在首次研究给药前获得纠正并经研究者评估后可考虑继续筛选入组;
18、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发生过严重的全身性感染或存在无法解释的≥38.5℃的发热事件,如需要住院治疗或≥2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发生过需要接受静脉注射或口服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但允许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疗者入组(如预防泌尿系感染);
参与机构

试验信息
试验分期:Ⅱ期
药品名称:注射液QLS31905
适应症:CLDN18.2阳性晚期胆道癌
患者画像: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复发/转移性胆道癌,包括胆管癌(肝内或肝外)和胆囊癌;队列1和队列2:既往未曾接受过任何系统抗肿瘤治疗的;队列3:既往仅接受过用于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复发/转移性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的(治疗方案需包含吉西他滨)胆管癌(肝内或肝外)和胆囊癌,肿瘤组织样本免疫组化CLDN18.2阳性的患者。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注射用QLS31905联合化疗±QL2107用于治疗CLDN18.2阳性晚期胆道癌患者有效性和安全性的Ⅱ期临床研究
主要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75周岁(含两端值),性别不限;
2、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1分;
3、预期生存期≥3个月;
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复发/转移性胆道癌,包括胆管癌(肝内或肝外)和胆囊癌;
5、1)队列1和队列2的患者既往未曾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的任何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靶向治疗、化疗、免疫治疗等;对于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阶段的系统性治疗,疾病复发或进展时间需在末次给药后≥6个月;
2)队列3的患者既往仅接受过用于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的一线系统性治疗且治疗失败,且该治疗方案需包含吉西他滨。治疗失败定义为治疗过程中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不耐受(需有书面记录)。对于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阶段的系统性治疗,疾病复发或进展时间需在末次给药后<6个月的视为接受过1线治疗。
6、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对于只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且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任何局部治疗的受试者,该病灶须在既往局部治疗范围外或必须在治疗后出现有记录的疾病进展;
7、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 免疫组化(IHC)检测方法确定为CLDN18.2阳性,阳性定义为免疫组化法(IHC)染色强度≥2+的肿瘤细胞数≥1%;
8、首次给药前7天内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药、升血小板等);
主要排除标准
1、壶腹部癌,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为小细胞癌、神经内分泌肿瘤、淋巴瘤、肉瘤和/或粘液性囊性肿瘤的胆道肿瘤;
2、首次研究给药前5年内患有除胆道癌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已经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或乳腺原位导管癌除外);
3、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异基因骨髓移植或正在等待预计研究期间接受器官移植/异基因骨髓移植;
4、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化疗、放疗、局部治疗、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和/或疼痛的姑息性放疗;
5、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毒性反应未恢复到CTCAE v5.0标准评价≤1级,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或其他研究者认为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反应;
6、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并使用了干预性措施(如药物或器械);
7、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静脉置管)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8、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了减毒活疫苗接种或预计研究治疗期间进行减毒活疫苗接种;
9、既往接受过靶向CLDN18.2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单抗、双抗、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免疫疗法(CAR-T)或抗体偶联药物(ADC)等;
10、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或预期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每天>10 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甲氨蝶呤、沙利度胺等),但允许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使用生理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即每天≤10 mg的强的松或等效剂量)替代疗法治疗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允许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使用糖皮质激素,允许使用糖皮质激素预防造影剂过敏;
11、首次研究给药前2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自身免疫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心肌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除外:使用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使用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治疗的I型糖尿病,或仅有皮肤病表现的白癜风);
12、既往发生过抗体类药物或免疫治疗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或对抗体类药物或免疫治疗不耐受,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过敏反应、≥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曾因任何级别的irAE而终止免疫治疗;
13、既往曾接受过吉西他滨和/或顺铂治疗且出现治疗不耐受(仅适用于队列1和队列2);既往曾接受过奥沙利铂和/或卡培他滨治疗且出现治疗不耐受(仅适用于队列3);
14、吞咽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吞服卡培他滨(仅适用于队列3);
15、既往对QLS31905、QL2107或其他大分子蛋白制剂、吉西他滨、顺铂的任何成分或辅料过敏(仅适用于队列1和队列2);既往对QLS31905或其他大分子蛋白制剂、奥沙利铂、卡培他滨的任何成分或辅料过敏(仅适用于队列3);
16、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17、营养状况不佳,体重≤40kg或体重指数(BMI)<18.0 kg/m2;若经过对症营养支持且在首次研究给药前获得纠正并经研究者评估后可考虑继续筛选入组;
18、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发生过严重的全身性感染或存在无法解释的≥38.5℃的发热事件,如需要住院治疗或≥2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发生过需要接受静脉注射或口服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但允许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疗者入组(如预防泌尿系感染);
参与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