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分期:Ib/II 期
药物名称:HRS-1167 片
适应症:复发性卵巢癌
患者画像:铂耐药复发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患者
试验专业题目
HRS-1167 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复发性卵巢癌的开放、多中心Ⅰb/Ⅱ期临床研究
主要入选标准
1.18~75岁(含边界值)。
2.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诊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3.患者既往接受过含铂方案治疗,且在末次铂类药物治疗期间(自开始治疗至末次用药后1个月内)疗效为非 PD,治疗结束后6个月(183个日历日)内发生疾病进展或复发,铂耐药后接受系统治疗线数≤1 线。
4.至少有一个符合 RECIST v1.1 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5.ECOG评分:0~1。
6.预期生存期≥12 周。
7.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
-血常规(筛查前 14 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纠正治疗):
a.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b.血小板(PLT)≥ 100×109/L;
c.血红蛋白(Hb)≥ 90g/L;
-血生化
排除标准
1. 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重大外科手术、抗肿瘤疫苗者;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者;口服分子靶向治疗(包括其他临床试验用靶向药)距首次研究用药<5 个药物半衰期;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可能于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者。
2. 根据 NCI-CTCAE v5.0分级,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尚未恢复至≤ 1 级者(淋巴细胞计数降低、脱发、疲劳以及入组标准提及的指标除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经与申办方协商后,部分可耐受的慢性2级毒性可除外)。
3. 受试者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外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原位癌(DCIS),甲状腺乳头状癌,至首次服药前经过充分治疗并已治愈≥3年且有证据证实无复发转移的其他恶性肿瘤。
4. 受试者有癌性脑膜炎,或有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根治性脑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如影像学证实稳定已维持至少1个月,且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大于2 周、无临床证状者可以纳入。
5. 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或与血管分界不清;或经研究者判断患者肿瘤在治疗期间有极高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情况。
6. 有临床症状的癌性腹水、胸腔积液,需要穿刺、引流者;或在首次服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腹水、胸腔积液引流者。
7. 肿瘤骨转移所导致的严重骨损伤,包括控制不佳的严重骨疼痛,最近6个月内发生的或预计近期很可能发生的重要部位病理性骨折和脊髓压迫等。
8. 既往或目前有间质性肺炎/间质性肺病(仅影像学改变者除外),需接受糖皮质激素系统治疗的肺炎(如放射性肺炎等);目前有活动性肺炎或肺功能检查证实肺功能重度受损者。
9. 已知对贝伐珠单抗过敏者或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重度过敏反应。
10. 伴有活动性肺结核者;首次用药前经过充分治疗并已停止抗结核治疗≥3 个月者可以入组。
11. 患有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收缩压 ≥ 150 mmHg 或者舒张压 ≥ 90 mmHg);既往曾出现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性脑病。
12. 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1)NYHA2 级及以上心力衰竭或LVEF<50%(2)不稳定型心绞痛(3)首次用药 1 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5)QTc>470msec。
13. 凝血功能异常,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允许试验期间接受小剂量低分子肝素或口服阿司匹林预防抗凝治疗。
14. 首次用药前4周内发生过 NCI-CTCAE v5.0 分级≥2 级出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咯血(单次发作咯血量≥2mL)、阴道出血、消化道出血等。
15. 首次服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针对下肢肌间静脉血栓经评估不需接受抗凝治疗者、因置管导致的附壁血栓已消失且不需药物治疗者,可以考虑入组。
16. 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消化道穿孔或瘘(人工造瘘除外)、尿道瘘、腹腔脓肿者、肠梗阻或需接受肠外营养者。
17. 无法正常吞咽药片,或存在胃肠功能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药物吸收者。
18. 首次用药前1个月内发生过严重感染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伴有任何需要静脉注射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的受试者,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首次用药前2 周内使用过抗生素者。
19.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已知有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阳性,且HBV DNA检测值≥500 IU/mL(若研究中心只有 copy/mL 检测单位,则≥2500 copy/mL 者不可纳入);丙肝参考:HCV 抗体阳性,且 HCV 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
20. 接受 CYP3A4、CYP2D6、P-gp 或 BCRP 强抑制剂治疗距首次用药日期<5 个药物半衰期或 14 天;接受上述酶强诱导剂治疗距首次用药<28 天。
21. 经研究者判断,伴有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酗酒、药物滥用、其他的严重疾病(如严重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脊髓压迫、上腔静脉综合征、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
参与机构
试验分期:Ib/II 期
药物名称:HRS-1167 片
适应症:复发性卵巢癌
患者画像:铂耐药复发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患者
试验专业题目
HRS-1167 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复发性卵巢癌的开放、多中心Ⅰb/Ⅱ期临床研究
主要入选标准
1.18~75岁(含边界值)。
2.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诊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3.患者既往接受过含铂方案治疗,且在末次铂类药物治疗期间(自开始治疗至末次用药后1个月内)疗效为非 PD,治疗结束后6个月(183个日历日)内发生疾病进展或复发,铂耐药后接受系统治疗线数≤1 线。
4.至少有一个符合 RECIST v1.1 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5.ECOG评分:0~1。
6.预期生存期≥12 周。
7.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
-血常规(筛查前 14 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纠正治疗):
a.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b.血小板(PLT)≥ 100×109/L;
c.血红蛋白(Hb)≥ 90g/L;
-血生化
排除标准
1. 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重大外科手术、抗肿瘤疫苗者;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者;口服分子靶向治疗(包括其他临床试验用靶向药)距首次研究用药<5 个药物半衰期;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可能于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者。
2. 根据 NCI-CTCAE v5.0分级,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尚未恢复至≤ 1 级者(淋巴细胞计数降低、脱发、疲劳以及入组标准提及的指标除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经与申办方协商后,部分可耐受的慢性2级毒性可除外)。
3. 受试者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外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原位癌(DCIS),甲状腺乳头状癌,至首次服药前经过充分治疗并已治愈≥3年且有证据证实无复发转移的其他恶性肿瘤。
4. 受试者有癌性脑膜炎,或有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根治性脑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如影像学证实稳定已维持至少1个月,且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大于2 周、无临床证状者可以纳入。
5. 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或与血管分界不清;或经研究者判断患者肿瘤在治疗期间有极高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情况。
6. 有临床症状的癌性腹水、胸腔积液,需要穿刺、引流者;或在首次服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腹水、胸腔积液引流者。
7. 肿瘤骨转移所导致的严重骨损伤,包括控制不佳的严重骨疼痛,最近6个月内发生的或预计近期很可能发生的重要部位病理性骨折和脊髓压迫等。
8. 既往或目前有间质性肺炎/间质性肺病(仅影像学改变者除外),需接受糖皮质激素系统治疗的肺炎(如放射性肺炎等);目前有活动性肺炎或肺功能检查证实肺功能重度受损者。
9. 已知对贝伐珠单抗过敏者或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重度过敏反应。
10. 伴有活动性肺结核者;首次用药前经过充分治疗并已停止抗结核治疗≥3 个月者可以入组。
11. 患有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收缩压 ≥ 150 mmHg 或者舒张压 ≥ 90 mmHg);既往曾出现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性脑病。
12. 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1)NYHA2 级及以上心力衰竭或LVEF<50%(2)不稳定型心绞痛(3)首次用药 1 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5)QTc>470msec。
13. 凝血功能异常,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允许试验期间接受小剂量低分子肝素或口服阿司匹林预防抗凝治疗。
14. 首次用药前4周内发生过 NCI-CTCAE v5.0 分级≥2 级出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咯血(单次发作咯血量≥2mL)、阴道出血、消化道出血等。
15. 首次服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针对下肢肌间静脉血栓经评估不需接受抗凝治疗者、因置管导致的附壁血栓已消失且不需药物治疗者,可以考虑入组。
16. 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消化道穿孔或瘘(人工造瘘除外)、尿道瘘、腹腔脓肿者、肠梗阻或需接受肠外营养者。
17. 无法正常吞咽药片,或存在胃肠功能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药物吸收者。
18. 首次用药前1个月内发生过严重感染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伴有任何需要静脉注射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的受试者,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首次用药前2 周内使用过抗生素者。
19.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已知有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阳性,且HBV DNA检测值≥500 IU/mL(若研究中心只有 copy/mL 检测单位,则≥2500 copy/mL 者不可纳入);丙肝参考:HCV 抗体阳性,且 HCV 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
20. 接受 CYP3A4、CYP2D6、P-gp 或 BCRP 强抑制剂治疗距首次用药日期<5 个药物半衰期或 14 天;接受上述酶强诱导剂治疗距首次用药<28 天。
21. 经研究者判断,伴有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酗酒、药物滥用、其他的严重疾病(如严重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脊髓压迫、上腔静脉综合征、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
参与机构